1、本办法所指负责人是指学生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一般设置1名正会长,1名副会长。
2、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校规校纪;
(3)热心于社会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
(5)在学生社团中具有一定威信,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才能。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曾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学生社团负责人;
(3)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学生社团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4)有其它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
4、学生社团负责人换届程序:
(1)在群众推荐、原会长推荐和会员自荐的基础上,产生推荐名单;
(2)原学生社团理事会向团委提交推荐名单;
(3)团委对推荐名单进行充分调查、了解,确定候选人;
(4)在团委的监督下,由学生社团原会长主持,学生社团内部进行民主差额选举;
(5)选举结果报团委批准生效。
5、学生社团会长换届交接规定:
(1)学生社团会长必须从参与该学生社团一学期以上的成员中产生;
(2)新老学生社团会长交接工作由原学生社团会长负责具体实施;
(3)新老学生社团会长换届交接时应把学生社团档案、财产清单、经费等一切学生社团事务及时移交,移交结束后向团委办公室递交一份财产、经费清单,如在交接之后出现财产遗失,责任由新学生社团会长承担;
(4)新学生社团会长必须提交一份有建设性意见的计划书;
(5)学生社团会长上任后,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内会员意见强烈的,团委有权撤销其职务,重新挑选一位有能力、精通学生社团业务的理事担任该学生社团会长。
6、由校团委、团委任命的学生社团的负责人属学生社团干部。
7、学生社团负责人由团委负责具体考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应在学生社团负责人卸任时及时向学生社团负责人所在学院通报。
8、对超越学生社团章程规定范围进行活动的学生社团,追究责任人责任,情节较轻者,给予学生社团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向所在学院通报,由所在学院作出相应处理;情节恶劣的,报学生主管部门按校纪校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