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进行整顿,视情况采取相应接管措施。
(1)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2)活动范围和内容与学生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3)不接受学校各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4)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
(5)五周内没有学生社团活动;
(6)骨干成员有严重违反校纪国法的行为;
(7)成员盗用学生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8)学生社团成员不足8人;
(9)出现其他应予暂停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2、学生社团注销管理规定
(1)学生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校团委备案。
(2)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团委批准团委可以强行将其解散:
①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学生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②背离学生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③连续一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④盗用校学生社团工作委员会或其他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⑤停止活动予以整顿两周内没有改进;
⑥学生社团出现其他应予以解散的情形。